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 CNAS 對紡織檢測領域實驗室的認可活動。紡織檢測中涉及微生物的項目應滿足 CNAS-CL01-A00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微生物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要求,涉及化學的項目應滿足 CNAS-CL01-A002《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化學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要求。
總則
1、實驗室應建立并實施有關實驗室安全和人員健康保護的程序,并配備與檢測范圍相適應的安全防護裝備和設施,包括但不限于個人防護裝備、煙霧報警器、緊急噴淋及洗眼裝置、滅火器、急救箱、通風設施等。
2、人員
6.2.2 紡織實驗室人員應滿足以下要求:
a) 當實驗室檢測工作涉及感官檢驗、物理檢測、化學檢測、染色牢度、微生物檢測等多項子領域時,實驗室負責技術的管理人員宜由若干名成員組成,應能夠覆蓋認可的子領域。負責技術的管理人員應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并有三年以上相關領域實驗室工作經驗,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學歷不滿足要求時,需有十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微生物和化學檢測領域應符合相關領域應用說明的要求。
b) 有顏色視覺障礙/嗅覺障礙的人員不能從事辨色/辨味評價或相關檢測活動。
2.3 從事棉花手扯長度、毛絨纖維手扯/手排長度、化學短纖維中段法線密度和纖維長度、羽毛羽絨含絨量、清潔度、纖維感官定性、異味評定、起毛起球評級、
色牢度評級、外觀評級等主觀性操作較強的檢測工作的人員,應定期進行相關技
術能力的評價,以確保其持續勝任。
3、設施和環境條件
3.1 紡織實驗室設施和環境條件
a) 檢測工作需要在規定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條件下進行樣品平衡和檢測時,應具備符合標準要求的恒溫恒濕室;
b) 對于紡織品色牢度、起毛起球和外觀等項目的評級,應使用一個的空間,以確保評級結果不受臨近區域中其他光源的影響;
c) 異味評定應在潔凈的無異常氣味的環境中進行。
6.3.2 實驗室應建立恒溫恒濕室管理控制程序,對進入恒溫恒濕區域的人員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確保恒溫恒濕室溫濕度的穩定性。
3.3 應使用溫濕度記錄儀或類似設備連續監控恒溫恒濕室的溫濕度,以確保與規定的溫濕度條件一致。恒溫恒濕室中不同位置的溫濕度應定期進行核查。
3.5 在利用實驗室外的場地、設備進行外觀、重量等項目檢測時,所使用的外觀檢測用燈光裝置及其照明度和重量檢測所用磅秤、臺秤等的準確度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4、設備
4.1 紡織實驗室應按標準規定配備符合試驗要求的有證標準物質,如無有證標準物質,可使用來自機構或被行業內所*機構生產的標準物質。注:紡織標準物質有灰色樣卡、樣照、實物標準/標樣、貼襯織物、藍色羊毛標準、標準洗滌劑等。
4.4 HVI 棉花測試儀、纖維氣流細度儀等宜使用有證標準物質或標準方法規定的標準物質溯源。當無法獲得標準物質時,可以采用實驗室間比對的方式。
4.10 實驗室對標準物質的期間核查可以通過內部質量控制結果,核查標準物質的穩定性。
過程要求
2、方法的選擇、驗證和確認
2.1 方法的選擇和驗證
2.1.3 當使用英文標準作為檢測依據時,除非檢測人員能熟練使用該外文標準,實驗室應制定中文作業指導書。 其它外文標準應有中文作業指導書。
注:當采用多個相似的檢測標準檢測同一個項目或參數時,各個方法的具體要求可能不同,并不要求每個檢測標準都要有一個作業指導書,可采用一個通用的覆蓋多個相似檢測標準的作業指導書,但必須確保能清楚識別出這些檢測標準之間的差異。
2.1.5 當實驗室的變化可能影響已驗證方法的實施時,例如設備主要參數的變化、環境條件的變化等,應重新進行方法驗證。
2.2 方法確認
2.2.1 實驗室使用超出標準適用范圍的方法時,應按照非標準方法進行確認,并制定成內部的技術文件。
4、檢測或校準物品的處置
4.1 紡織檢測物品的處置
a) 實驗室應規定不同類型樣品的接收、存儲條件,樣品接收后應盡快放置在合適的存儲條件下。
b) 實驗室應檢查樣品接收時的狀態和外觀,并根據需要記錄相關信息,如數量、顏色、圖案、服裝類型等,在可能的條件下保留一個樣本用于辨識樣品,使之能滿足檢測工作的需要和充分表述樣品的信息。
4.2 適用時,試樣的子樣應加以性標識,以防混淆。
4.4 對干繭、生絲、羊毛和羊絨等天然纖維,實驗室在檢測和貯存時應采取防止蟲傷、蟲蛀及霉變等措施,且采取的措施不能影響樣品的性能。對檢測甲醛等揮發性物質項目的留樣樣品還應考慮樣品的穩定性不受影響。
7、確保結果的有效性
7.1j) 紡織實驗室應制定目光校對和操作比對計劃,保證從事感官評價和手工操作的檢測人員每六個月至少進行一次感官評價校對和統一操作手法活動,合格后方能繼續從事相關實驗室活動。
8、報告結果
8.2.1g) 適用時,當文字性的樣品描述不能清晰說明樣品的特征與狀態時,在結果報告中宜以實物樣本或清晰的彩色照片作為文字描述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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