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駕駛欲征服世界 需先克服以下問題
想象一下,把無人駕駛汽車作為超級終端連接用戶在駕駛沿途和目的地發生的全部旅游、娛樂、訂餐、住宿、購物和其它消費,甚至判斷用戶需要租房購房時把地段介紹、樓盤、行情、推薦、點評、價值分析一并提供。你只要對駕駛臺屏幕上的小秘書說一聲OK,就有電商堆著笑臉連線服務,這樣巨大的商業想象空間是任何一家企業無法抗拒的。
無人駕駛的偉大之處在于改變的遠不止汽車制造業和出租車服務業,而是創造了以無人汽車為中心的新經濟和的生活模式與社會觀念。中國工程學院李德毅院士希望智能汽車成為2015年中國智能制造的首張名片,是學術界對產業的洞見。在無限前景召喚下,IT和汽車業巨頭幾乎抱團涌入無人駕駛市場。Google和百度在無人駕駛各自深耘多年,蘋果造車的傳言隨時可能躍上頭條,馬斯克(Musk)當然不會錯過讓特斯拉造出超級無人駕駛車的機會,寶馬、奔馳、大眾、奧迪、沃爾沃、本田、比亞迪等中外品牌也紛紛投入其中,前不久數據專家吳甘沙也抵不住誘惑從英特爾離職投身智能駕駛。
未來如此宏大又似乎觸手可及。很多人都預計無人駕駛技術發展有重重困難以致無需擔心在近期變成現實。但10年前幾乎所有圍棋手和技術專家都一致認為人工智能戰勝職業棋手需要50年,中國圍棋隊總教練俞斌先生在去年還表示要100年,然而谷歌推出一款阿爾法就以5戰全勝橫掃歐洲。看一下產業界何等心急。很多分析師認為無人駕駛會在5年內普及,百度宣布五年內進行量產,奧迪稱將在3年內推出無人駕駛的A8車型,而谷歌估計連3年都等不及了。
美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上周宣布認可無人駕駛汽車不需要傳統意義上司機,并稱會相應調整部分強制性汽車安全規定,比如不再要求汽車必須配備方向盤、腳剎和有駕照的司機。這意味著美國政府對無人駕駛持開放態度,賦予無人汽車等同人工駕駛汽車的同樣法律地位。美國知識產權律師Greenblatt的博客評論甚至用“eager”來形容NHTSA支持無人駕駛技術的態度,的確能看得出美國的監管政策有意向無人駕駛汽車傾斜。
二、無人駕駛是系統性問題
技術可以改變世界,但技術并不能保證世界會因此變得更好。無人駕駛是多領域技術進步基礎上的突破性組合,具有改變社會現狀的可能。無人駕駛技術是一個系統性而不是孤立的問題。技術發展本身是沒有善惡與方向的,法律同步進化才能保證技術發展在符合人類根本利益的軌道中進行,保證技術進步成為一種正能量。在技術的突破式進步面前如果由法律、道德和觀念組成的社會制度和文化體系沒有跟上,結果必然會造成無序。
我贊同李德毅院士的觀點,即無人駕駛汽車/智能汽車的實質是輪式機器人。無人駕駛汽車的本質是包著汽車外殼的機器人,運輸搭載能力只是這種智能機器的專長。當我們討論人和機器人的關系時經常有諸如機器人滅絕人類或統治地球之類的憂患,所以對無人駕駛汽車的種種擔心也不能說是杞人憂天。
(一)安全問題
按馬斯洛的分類,安全是人類基本的需求。無人駕駛的安全問題解決主要在于技術的發展,既不能低估安全問題的復雜性也不能低估技術發展的能力。谷歌在2015年6月宣布人駕駛汽車試航100萬英里(約161萬公里),17起輕微事故中沒有一起是由于機器操作失誤引起的。2016年1月谷歌宣布在新進行的試航中發生13起潛在事故,在試航司機的人工干預下過關。
從某種意義上說我們不能要求機器不失誤,而只要把失誤概率降低到理論極限。人類遠比無人駕駛有更多不靠譜,相信依靠智能駕駛至少不會發生2015年德航一位副駕駛惡意操作飛機撞向阿爾卑斯山的慘劇。想想那些醉駕、疲勞駕駛、情緒駕駛、無證駕駛和倒車都不會就敢穿高跟鞋開路虎的女殺手…你就頓時明白Greenblatt說自動駕駛僅在美國每年就能拯救30,000個生命并不是吹牛。
除了不受動機、私欲和情緒影響,人工智能至少還在兩點上具有遠超人類的潛力。,無人駕駛可以反應敏捷、不知疲倦、在雷達、衛星和網絡的幫助下不懼黑夜洞察路況。第二,無人駕駛還具有極強的自學習和自適應能力。請注意當所有的無人駕駛車共享信息時,任何一部車的進化就是無人駕駛車的共同進化,這將是多么不可阻擋的進步。
(二)道德觀念
人被機器控制違背人類幾千年經驗和直覺,這種經驗烙印如此之深以致固化為道德的一部分,以致一想到滿街沒有人操作就自動跑路的汽車難免讓人感覺不適。當然觀念并不是不可以改變,至少當我們感覺自己被機器控制的時候,應該明白我們只是被機器服務。
有報道說倫理學家向無人駕駛車提出一個倫理學悖論“電車難題”,即無人駕駛車如何選擇以下僅有兩個選項的緊急情況,直行撞死前面的5名行人或緊急轉彎撞死路邊的1位行人。我個人認為這個問題一定程度是不適宜的,這類法律上歸結為緊急避險的行為既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也不必要推到倫理高度。作為高等靈長類動物的人類,也許永遠會為這類先救老媽還是先救媳婦之類的腦筋急轉彎爭吵,為什么要求機器人有能力解決?倒是要求無人駕駛車具備分辨,前面是一條狗還是一個小孩的認知能力,是具有實際意義的。
(三)侵權責任
無人駕駛汽車的法律問題相當復雜,不僅涉及到設計、制造、用戶、相對方之間的多重法律關系,法律關系本身的種類也很復雜。至少包括合同責任、侵權責任、產品責任和其它。
1.合同責任
合同即契約。汽車制造商對無人駕駛汽車用戶有質量、安全等承諾,其中形成的關系就是合同關系。如果無人駕駛汽車未能實現制造商對用戶的承諾,法律后果就是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的特點在于不需要證明與制造商之間有任何承諾,用戶或利害相關的第三人都可以依照侵權責任法,要求無人駕駛汽車制造商承擔侵權損害的法律責任。侵權責任分析有兩個階梯。首先是對是否構成侵權責任的分析,即侵權責任的構成。其次是侵權責任的承擔。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素有四個,侵權行為、主觀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假設其中損害事實與因果關系都成立,如系無人駕駛車故障直接引起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那么需要重點分析的就是行為和過錯兩項要素。
一個有意思的事實是,真正的無人駕駛汽車應該是沒有司機從而也不存在人類駕駛行為的。一輛無人駕駛汽車被人工操控所產生的責任并不是我們要討論的無人駕駛法律責任而是普通車輛駕駛的法律責任,正如開車謀殺造成目標死亡的交通事故并不成立交通肇事而是成立故意殺人一樣。和沒有人為駕駛行為對應的事實是用戶并不存在主觀過錯,主觀無過錯無駕駛行為決定了用戶的乘坐行為不構成侵權,也不用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