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據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顯示,上海市人民政府于 3 月 7 日印發《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出臺了一系列鼓勵新能源電動出租車的政策。
其中,《辦法》明確指出,對于示范項目補貼,對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建成的示范小區充電設備,給予充電企業設備投資30%的補貼,直流、交流設施功率補貼上限分別為600元/千瓦、300元/千瓦。對示范小區業主大會,按新建充電車位數量給予一次性補貼。
同時,對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建成的通用型換電站(能夠實現跨品牌、跨車型服務)、非通用型換電站的換電設備。分別給予充電企業設備(專指換電裝置充電系統和電池更換系統,不含電池)投資40%、20%的補貼,功率補貼上限分別為600元/千瓦、300元/千瓦。
此外,針對電動出租車駕駛員充換電補貼方面,自《辦法》實施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執行政府指導價的電動出租車駕駛員,通過市級平臺向充電企業支付兩類費用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支付時按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充電企業結算,具體為:支付充電費用的,給予0.4元/千瓦時專享度電補貼;支付換電包月費用的,給予包月費用10%的專享一次性補貼,補貼上限200元/月。采用包月模式的出租車,其補能方式應主要為換電。
《辦法》指出,市級平臺補貼自2024年起,對市級平臺所承擔的公共服務,經考核合格并審計其合理運維費用后,每年按實際運維成本給予補貼支持,補貼上限不超過700萬元/年。
另需注意的是,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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