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壓力容器的國外制造企業必須取得國家*頒發的安全質量許可證書。進口壓力容器應按《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管理辦法》進行安全性能的監督檢驗,并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進口壓力容器或國內生產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引進*、標準制造,在國內使用的壓力容器,其技術要求和使用條件不符合本規程規定時,參照本規程第 7 條辦理。
注1:① 、承受內壓的壓力容器,其zui高工作壓力是指在正常使用過程中,頂部可能出現的zui高壓力;
② 、承受外壓的壓力容器,其zui高工作壓力是指壓力容器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zui高壓力差值;對夾套容器指夾套頂部可能出現的zui高壓力差值。
注 2:P 代表設計壓力,PW 代表zui高工作壓力,V 代表容積。容積是指壓力容器的幾何容積,即由設計圖樣標注的尺寸計算(不考慮制造公差)并圓整,且不扣除內件體積的容積。多腔壓力容器(如換熱器的管程和殼程、余熱鍋爐的汽包和換熱室、夾套容器等)按照類別高的壓力腔作為該容器的類別并按該類別進行使用管理。但應按照每個壓力腔各自的類別分別提出設計、制造技術要求。對各壓力腔進行類別劃定時設計壓力取本壓力腔的設計壓力,容積取本壓力腔的幾何容積。
注3:容器內主要介質為zui高工作溫度低于標準沸點的液體時,如氣相空間(非瞬時)大于等于0.025m3,且zui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時,也屬于本規程的適用范圍.。
注4:包括用途屬于壓力容器并主要按壓力容器標準、規范進行設計和制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熱的壓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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