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水上生命財產安全、防治水域環境污染,進一步優化國內航行海船檢驗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制定了《國內航行海船檢驗規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2.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交通運輸部海事局(100736)。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0月30日。
附件1《國內航行海船檢驗規則(征求意見稿)》.doc
附件2《國內航行海船檢驗規則(征求意見稿)》簡要編寫說明.docx
附件3意見反饋表.doc
適用范圍
1.2.1 本規則適用于船長大于等于5m的所有中國籍國內航行海船,包括新船和現有船舶。船長小于5m的國內航行海船,如申請法定檢驗,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1.2.2 本規則不適用于下列船舶:
(1)軍用船舶、體育運動船舶和公務船;
(2)船長大于等于20m的木質船;
(3)潛水船舶或半潛水船舶;
(4)游艇[ 系指從事非營業性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賃形式從事前述活動的船舶。];
(5)漁船;
(6)移動式平臺及其他移動式裝置。
實施與應用
1.3.1 本規則自X年X月X日起施行,國內航行海船接受檢驗、船舶檢驗機構實施檢驗應符合本規則規定。
1.3.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以下簡稱本局)《國內航行海船技術規則》[ 《國內航行海船技術規則》發布前執行《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國內航行小型海船技術規則》(以下均簡稱技術規則)是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的技術依據。
1.3.3 除本規則相應規定外,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與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的檢驗還應分別符合本局《國際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4)》的相關規定。
1.3.4 公務船的檢驗適用本局《公務船檢驗規則》。
1.3.5 潛水器的檢驗適用本局《潛水器技術與檢驗暫行規則》。
1.3.6 游艇的檢驗適用本局《游艇檢驗規則》[ 《游艇檢驗規則》發布前執行《游艇法定檢驗暫行規定(2013)》。]。
1.3.7 移動式平臺及其他移動式裝置的檢驗適用本局《海上移動式平臺檢驗規則》。
制定地方性小型船舶檢驗的原則要求
1.11.1 各省級船舶檢驗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規則的要求制定轄區內區域性20米以下小型船舶(載客小于等于12人的船舶、普通貨船)的地方性船舶檢驗規定。
1.11.2 地方性船舶檢驗規定的基本框架、內容和格式應參考本規則的相應規定進行編制。
檢驗申請
2.1.1.1 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按照本規則第2篇或第3篇規定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法定檢驗。
2.1.1.2 申請檢驗前,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確保申請檢驗的船舶:
(1)滿足技術規則的要求;
(2)使用的船用產品已按照《船用產品檢驗規則》檢驗合格。
檢驗后狀況維持和控制
2.1.3.1 檢驗完成后,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
(1)依照證書核定的航區和條件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船舶,確保船舶處于適用的技術狀況,特別是對于具有規定檢修期或有效期的設備和系統,應當加強維護與檢修;
(2)不得擅自改變或變動影響船舶安全和環保的結構布置、機器和設備等。
(3)當船舶發生事故或發現缺陷,影響船舶安全尤其是船舶救生設備或其他重要設備的有效性時,應立即向船舶檢驗機構報告,以確定是否有必要接受臨時檢驗。
2.1.3.2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本局相關適用規則、規定對國內航行海船進行日常監管,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處理,處理結果通報國內航行海船所有人或經營人,及其上級主管部門。
檢驗種類
2.2.1.1 適用時,船舶應當接受下列規定的法定檢驗:
(1)建造檢驗(包括新建船舶檢驗和重大改建船舶檢驗)。
(2)營運檢驗:
① 初次檢驗;
② 定期檢驗,包括:
a. 年度檢驗;
b. 中間檢驗;
c. 換證檢驗;
d. 船底外部檢查;
e. 螺旋槳軸和尾管軸檢驗;
f. 鍋爐檢驗;
g. 特別定期檢驗[ 按交通運輸部現行有效的《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達到或即將達到規定船齡的船舶的檢驗,即年度檢驗時按相應證書的換證檢驗要求進行的檢驗,以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并適合船舶預定的營運業務。完成特別定期檢驗后,簽發最大有效期一年的新證書。]。